本校境外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境外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第1條 崇右影藝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並扶助優秀境外學生至本校就讀,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5 條之規定,訂定「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境外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學生係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規定」入學之學位生(不含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
第3條 獎助金額、受獎條件、申請程序及獎勵年限如下:
一、獎助金額:減免在校期間每學期學雜費新台幣一萬元至四萬伍千元, 每年視本校經費情況開會決議新生入學獎助金額,於招生前公告。已核定之獎助學金直接自該學期之註冊費用抵銷扣除。
二、受獎條件:
(一) 新生(含轉學生):大學部學生經錄取後核發。
(二) 舊生:大學部學生修滿一學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 60 分(含) 以上,曠課 12 節以下且無扣考紀錄。 碩士班學生不予核發獎助學金。
三、申請程序 新生:入學學期由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學生事務組造冊陳請校長核可後 發放。 舊生:每學期第 19 週由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學生事務組審查外生資格並造冊,陳請校長核可後送會計室製作次學期繳費單。
四、獎勵年限:大學部學生至多獎助 8 學期,延長修業年限學生不予獎勵。
第4條 受獎生申請休學或退學,視同該學期自始不具備受獎資格,應停止核發獎助學金,或繳回已受領之獎助學金,始得辦理離校手續。休學後復學,取消其繼續獎助資格,不得重新申請本獎助學金。
第5條 受獎生因轉學申辦退學,取消其獎助資格,入學本校已領取之獎助學金應予繳回。
第6條 受獎生當學期須接受並完成各系所或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安排其協助行政、教學或相關工作 36 小時;前項義務由國際暨兩岸事務處管考,作為未來該生獎助學金審核參考。
第7條 領有我國政府機關之其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獎助學金,但其金額低於本獎助學金時,得請領差額。
第8條 受獎生於受獎期間內,如有違反本校校規,經就讀系所提出並經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審查通過,立即取消當學期之受獎資格並繳回已獎助金額。
第9條 受獎生註冊入學後,於獎助期間內,離校時間超過二週以上者,應即停止核給獎助學金。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