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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

旨: 有關勞動部公告「113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請協助宣導周知僑生,請查照。
 
明:  
  一、 依據勞動部本(113)年8月6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2060B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公告係勞動部配合該部本年8月1日發布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取消僑外生評點制公告之人數數額,爰重新公告旨揭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該部本年7月11日同字第1130509595號公告,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 本案為僑生畢業留臺就業重要訊息,請協助向僑生廣宣。
  四、 檢送勞動部旨揭公告1份如附件,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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